發布日期:2023-05-15瀏覽次數:2872
一、非法期貨投資咨詢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投資者看到或收到機構或個人收費推薦股的信息,應先到國家證監會網站或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該機構或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致電被假冒的合法機構,核實相關信息,以免上當受騙。
二、場外配資
場外配資游離于監管之外,高杠桿屬性放大市場波動,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證監會堅決予以打擊。近年來,證監會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判決了一批場外配資案件,現整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在此,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場外配資是違法活動,參與場外配資可能會血本無歸。廣大投資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通過合法渠道參與股票、期貨交易,遠離場外配資,保護自身財產安全。
三、 非法期貨交易
所謂非法交易活動廣義上來講有三種:一是從事活動的機構、場所未經批準,身份非法但冒充合法身份,典型表現是公司自建交易系統,在沒有交割倉、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情況下,進行虛擬交易。二是機構身份合法但從事的期貨相關業務是未經批準的,業務非法。典型表現是各地方政府或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現貨交易場所超出審批范圍,從事期貨或類期貨交易。三是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的其他業務,如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業務等。典型表現是設置“網上期貨公司或網上期貨直播平臺”自稱專家等通過直播、微信群等方式“指導”投資者進行建倉、移倉、平倉交易。
四、非法發行股票
非法發行股票活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1)編造公司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證券發行獲得批準等虛假消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的“原始股”,或者私下簽署轉讓協議、認購協議;(2)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外國駐華代表處等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者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券;(3)通過購買權益份額或簽訂投資協議、持股協議等方式,非法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4)跨地區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的名義售賣股權或者通過傳媒模式售賣股權,從而規避《證券法》有關公開發行的規定。
五、非法外盤期貨
根據國家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期貨業務,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境內投資者通過上述機構的交易軟件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如果有人向您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那是欺詐誤導,請不要參與,以免上當受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正文參考:知乎 期貨日報
圖片來源:知乎